关键词
采购人代表;废标;评标委员会
案例回放
某单位“2024年运营管理服务外包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 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本地相关文件也规定禁止未执行采购人代表委派制度,本项目采购人没有派采购人代表参与,不符合相关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确认B供应商质疑成立,并发布结果变更公告,本项目废标。
结果变更公告发布后,中标人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诉称,本项目抽取的5名专家均是在评审专家库合法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无采购人代表,都与开标及中标结果无关;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导致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有所改变,但绝不会反过来影响开标及中标结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代表未参加评标委员会为由,擅自更正采购结果,已经严重损坏中标候选人权益,无法律依据。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违背本地相关规定未委派采购人代表,能废标吗?
专家点评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袁军告诉记者,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留言(留言编号:8334-3609881)时明确,采购人代表放弃参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但是鼓励采购人派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因此,其认为,采购人不委派采购人代表,虽不符合本地相关规定,但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废标的情形,采购人以没有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为由废标,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等相关规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两方面人员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评审委员会人员结构来看,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没有采用‘应当’之类的强制性规范语言,规定评审委员会必须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两方面的人员组成。”某集采机构相关负责人罗女士说,当本地规定与上位法出现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
“虽然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强制性规定采购人必须委派代表参加评审,但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大背景下,采购人最好派代表参加评审,这对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采购程序顺利进行都是有益的,当地规定必须委派采购人代表可能也是基于这种考量。”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郭艳认为。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